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85號
PTDV,112,司拍,85,2023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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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簡正杉
相 對 人 陳怡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林娃秀於民國10 9年6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 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9年6月3日,債務清償日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 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9年6月16日起 至124年6月16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 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1年7月13 日因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怡妏,依法對於抵押 權不生影響。詎債務人自112年3月1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 欠本金2,804,253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於112年4月2 5日寄發催告函催告債務人清償欠款,並於112年4月26日送 達債務人,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惟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 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 貸放主檔資料查詢、動用/繳款記錄查詢、催告函及收寄回 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 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陳怡妏、債務人林娃秀,就上開債權 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仍未以言詞或書 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8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萬巒鄉 西盛 147 0 0 311.17 3分之1 002 屏東縣 萬巒鄉 西盛 150 0 0 403.36 全部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85號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96 西盛路1之6號 西盛段150地號 鋼骨構造、一層樓房 一層179.11,總面積179.11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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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