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惠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仁
訴訟代理人 張長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8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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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4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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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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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協成和工業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93年12月10日 │13,314元 │ AA0000000 │ │
│ │司 │行湖口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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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兆同企業股份有限│台北國際商業銀│93年12月8日 │207,649元 │ QJ0000000 │ │
│ │公司 │行湖口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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