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18號
PTDV,112,司拍,118,2023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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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洪桂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正得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
二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聲
請人應繳納2,0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79建
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
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
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三、經查相對人蔡正得業於民國110年10月6日死亡,是請補正下
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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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