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16號
PTDV,112,司拍,116,2023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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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劉明莉
相 對 人 唐敏峰唐家和之繼承人

唐敏章唐家和之繼承人

唐敏益唐家和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 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 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復有明文。二、查本件系爭拍賣物所在地坐落高雄市林園區,非屬本院轄區 ,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 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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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