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陳雅雄
相 對 人 柯志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 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 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 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 之債務,並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民法 第1148條、第1153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潘玉帶於民國111 年1月10日簽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300,000元 ,到期日為111年4月10日,並免除做成拒絕證書。又於111 年1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 擔保,清償日期為111年4月10日,且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 ,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潘玉帶未依約履行 。然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潘玉帶於111年6月28日死亡,核 其繼承人均未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選 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 相對人柯志輝及債務人翁耀宗為其合法繼承人,依首揭規定 應承受被繼承人潘玉帶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又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於111年10月17日因分割繼承,所有權移轉 登記予相對人柯志輝,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惟相對人 柯志輝及債務人翁耀宗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被繼承人潘玉帶之除戶 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
三、本件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新埤鄉 餉潭 221-1 0 0 90.00 2分之1 002 屏東縣 新埤鄉 餉潭 221-75 0 0 88.00 全部 003 屏東縣 新埤鄉 餉潭 221-76 0 0 101.00 2分之1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300 龍潭路173之1號 餉潭段221-7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房 一層39.34、二層39.34、三層33.89,總面積112.57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