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 理 人 陳國宏
相 對 人 胡仁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胡仁義於民國93年11月4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 設定新臺幣(下同)5,2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 存續期間為自93年11月1日起至123年10月31日止,債務清償 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 人向聲請人借款①4,400,000元,借款期間為①自93年11月5日 起至113年11月5日止,約定撥款後前二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 ,第三年起分216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 月5日平均攤還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 。其後,第三人創騰能源有限公司邀同第三人胡凱原及相對 人胡仁義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②3,000,000元,借款 期間為②自110年4月22日起至115年4月22日止,約定自撥款 後本金分60期,110年5月22日為第一期,嗣後每滿1個月為 一期,按期平均攤還;利息則每滿1個月繳付一次,亦有利 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前揭借款②部分,第三人 創騰能源有限公司自111年8月22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欠本 金2,2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又按 放款借據第13條之約定,相對人胡仁義為連帶保證人負連帶 清償責任。另借款①部分,依據放款借據第7條第1項第1款約 定「甲方(即相對人)對乙方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不經事先通知或催告,將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故相對人胡仁義因遲未履行連帶清償第三人創 騰能源有限公司之借款債務,其借款①部分亦視為全部到期 ,至112年6月29日止,尚欠金額為429,729元。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放款借據、放款歸戶查詢、放款 歷史明細批次查詢、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胡仁義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 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10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長治鄉 潭頭 310-1 0 0 59.80 全部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105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590 崑崙路17號 潭頭段310-1地號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四層樓房 一層33.37、二層46.78、三層46.78、四層42.68、騎樓13.97,總面積183.58 陽台3.65、屋頂突出物8.69、雨遮1.16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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