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家補字第112號聲 明 人 曹文毅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曹重義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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