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2年度,1號
PTDV,112,司執消債清,1,2023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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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吳展毅吳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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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林昱宏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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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劉家瑜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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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心漪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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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慶
代 理 人 曹𦓻峸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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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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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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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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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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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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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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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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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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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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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尚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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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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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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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 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18條第1款、第121條第1項設有明文 。
二、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6號裁 定自民國112年1月3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查如附表 所示之處分方法,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01條規定記載於書 面,於112年7月17日以屏院惠民執成112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對於處分方法均未為不同意 之表示,經斟酌本件之特性,認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以裁定 代替其決議為適當。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清算財團財產 種類 標的暨處分方法 保單 一、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2紙:價值各新台幣(下同)147,020元、0元,前者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後者無清算價值,不予處分。 二、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2紙:價值各72,653元、364,534元,前者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後者通知保險公司將保單解約,並將上開金額解交至本院。 存款 債務人於屏東縣農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共16,633元,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 其他 一、對第三人張明得之債權  ㈠債權金額:8萬元,及自民國10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暨程序費用500元、執行費用618元。  ㈡執行情況:經本院104年度司執字41886號、107年度司執字第34229號、111年度司執字第44884號強制執行,均無效果。  ㈢處分方法:第三人張明得111年並未申報所得,亦未投保勞保,又債務人自103年起聲請執行均無效果,堪認此債權並無清算價值,不予處分。 二、對第三人廖春媚之債權  ㈠債權金額:20萬元,及自104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暨程序費用500元、執行費用1,000元。  ㈡執行情況:經本院105年度司執字100號、107年度司執字第42199號強制執行,均無效果。  ㈢處分方法:第三人廖春媚已於109年8月29日死亡,並無遺產,且其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堪認此債權並無清算價值,亦不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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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