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更一字第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縣麟洛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佳鍵 代 理 人 林綉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顏玉順即顏睿紘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陳報本件請求之聲明【請求之本金、利息(含起息日 、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計算標準)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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