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730號
PTDV,112,司促,9730,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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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73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憲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1,547元,及如附表所示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林憲昌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2年8月21日止累計101,547元正未給付,
其中94,052元為消費款;7,495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973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4052元 林憲昌 自民國112年08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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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