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596號
PTDV,112,司促,9596,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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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59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益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7,152元,及自民國112年6
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2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2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9月2日向
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2%計算,債務
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
欠債權人借款167,15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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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