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418號
PTDV,112,司促,9418,2023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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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41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洪國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5,3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洪國哲於1.民國110年3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
6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
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68計算,逾期繳款時,
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
為限。2.民國111年0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20,000元
整,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攤還
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0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
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
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
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60,02
9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
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95,352元
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
全數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94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0029元 洪國哲 自民國112年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68 002 新臺幣95352元 洪國哲 自民國112年5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1.08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0029元 洪國哲 自民國112年6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 002 新臺幣95352元 洪國哲 自民國112年6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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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