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244號
PTDV,112,司促,9244,2023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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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244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陳譽仁
債 務 人 鄭淑玲


鄭呂桂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①1,812,843元、
②2,719,266元,及均自民國112年1月20日起至民國112年2月
2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25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
年3月1日至民國112年5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627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5月26日起至民國112年7月20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2年7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208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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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