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21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王萬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0,197元,及自民國112年3
月31日起至民國112年6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56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6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