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201號
PTDV,112,司促,9201,2023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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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2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張美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胡高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
,約定清償期限為民國103年9月30日,並提出本票1紙為債
權釋明文件,惠請具狀陳報本件係依票款請求或依借款請求

三、承上,如係依票款請求,請陳報本件本票之提示日(不得早
於發票日103年9月30日),且利息起息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如係依借款請求,惠請提出本件借據(需可釋明本件借款金
額、清償期限等)供參,並釋明本件起息日為103年9月30日
之依據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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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