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17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崇城
債 務 人 鍾泳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1,402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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