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153號
PTDV,112,司促,9153,2023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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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15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許微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4,796元,及自民國96年8月2
7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1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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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