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9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鄭鳴全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並釋明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依據
(因依債權人提出之分期付款申請表尚無從知曉本件約定之
利息利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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