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902號
PTDV,112,司促,8902,2023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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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90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劉浚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904元,及自民國108年6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元,及自民國93年11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7,809元,及自民國110年12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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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