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773號
PTDV,112,司促,8773,2023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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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773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戴雲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50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
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換號0000000000)。二、惟債務人
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63503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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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