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464號
PTDV,112,司促,8464,2023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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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4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


上列聲請人與邱豊茂劉正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聲明為:「㈠、債務人邱豊茂應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324,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252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
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18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
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邱豊茂強制執行
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正萍負清償責任。㈡、債務人邱豊茂
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33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
.3627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684計算之利
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邱豊茂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劉正萍負清償責任。」(經查,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
於本案請求標的㈠之利息起算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2.932;於
本案請求標的㈡之利息起算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3.057)。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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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