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307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甘鳳珠
莊清河
一、債務人甘鳳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6,823元,及其中新
臺幣114,390元自民國112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2.73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甘鳳珠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1,728,975元、②新臺
幣8,318,418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①6.4、②2.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6月1
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甘鳳珠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
時,由債務人莊清河負清償之責。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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