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115號
PTDV,112,司促,8115,2023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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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1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臣洋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周郁涵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臣洋有限公司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 08 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 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 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臣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 惟於聲請時之聲請狀上除債務人之名稱及地址外,未有其他 可供辨別債務人之資料,且依其所載債務人之名稱查詢經濟 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與聲請狀所載債務人之地址亦 不相符,而認有命債權人提出債務人臣洋有限公司之商工登 記資料、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債務人臣洋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周郁涵最新戶籍謄本之必要,以供本院審該債務人是 否具備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其真正之住所,本院遂於民 國112年7月14日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債權人於112年7月21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未補正,有 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則依首揭說明,債權人



經本院定期命補正而逾期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就債務人於 本件聲請時是否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其真正之住所等 法定要件為審查,故本院難認本案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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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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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臣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