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567號
PTDV,112,司促,7567,2023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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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56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邱博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宗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惠請陳報本件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係依據票款請求或
借款請求。
二、如係依票款請求,請陳報本件本票之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
日);如係依借款請求,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借款期間為
民國111年9月15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15日,並約定有一期
未繳即喪失期限權益,視為全部到期,惟未據債權人主張債
務人有上開喪失期限利益之情形,惠請陳報債務人履行情形
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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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