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523號
債 權 人 林志旺
債 務 人 吳淑敏
鍾任斌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5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裁定日期「民國112年5月1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2年6月15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有明文規定,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 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