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20號
PTDV,112,勞補,20,20230803,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0號
原 告 江鍾秋英
被 告 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鈴鈴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7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因確認僱傭
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7,273元,原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39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故暫免徵收
訴訟費用為4,260元(計算式:6,390元×2/3=4,260元),則應徵
收裁判費2,130元(計算式:6,390元-4,260元=2,13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1/1頁


參考資料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