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28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新誠欣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素惠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聯旺金屬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德裕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黃宥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1日下午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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