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44號
PTDV,111,訴,144,202308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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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秀山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顏美霞
顏志宗
顏德勝
顏宏龍
顏凱茵
顏貴美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0


宋顏美花
張秀珍顏榮華之承受訴訟人

顏大凱顏榮華之承受訴訟人

顏妙芬顏榮華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於民國112年8月2日具狀更正為新臺幣(
下同)46,4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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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