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4號
聲 請人 即
債 務 人 湯雅琪
代 理 人 邱麗妃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許瑋玲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喬湘秦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筑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
限制:(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越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
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並不得有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禁止為賭博、投機行為、搭乘高鐵、飛行器、出國旅遊或
遊學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或美容醫療等行為,非緊急必要,
不得搭乘計程車。(三)不得買賣不動產,且不得為金錢借貸或
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
理 由
一、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在台之消
費金融業務,於民國112年8月12日依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分割
程序讓與移轉予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星展銀行),故本件更生程序由星展銀行承受並續行,合先
敘明。
二、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2項、第3項規定,
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
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得不
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法
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
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0條、第64條第
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第64條之
1規定,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
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
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已用於清償時,法院宜認
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
方案履行期間,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
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
5分之4已用於清償時,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其次,
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明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
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用1.2倍定之。同條第2項亦明定,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
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
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
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63號
裁定自111年6月24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有上開裁定
在卷可稽。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1
2年7月5日以屏院惠民執玉字第111司執消債更74號函通知債
權人表示意見,惟未獲可決。
四、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
認其已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現受僱於早餐店,每月平均收入新臺幣(下同)24,65
4元,有其提出之薪資明細、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在卷可
憑,堪信為真實,爰以24,654元為其每月實際可支配所得,
並以之為核算償債能力之基礎。又債務人於更生開始時,除
薪資收入外,尚有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上開
保單價值解約金合計為5,371元,至其名下雖有車牌號碼00-
0000號汽車(84年出廠),惟車齡為28年,依財政部賦稅署
106年2月3日台財稅字第10604512060號令修正發布之固定資
產耐用年數表計算其現值,顯無清算實益,有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
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111年11月16日中壽保規字第1112004201號函、兆豐產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1日兆產個保字第111000297
4號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4日南壽字第
1110018017號函及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3日
遠壽字第1120001676號函在卷可考。
㈡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伙食費、交通費、勞
、健保費、水電費、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合計17,076元
,雖未提出全部單據以供本院審酌,惟此一數額未逾衛生福
利部所公告112年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230元之1.2
倍即17,076元,應屬可採。其次,債務人目前扶養其母,其
母111年僅有申報租賃所得12,000元,此係其母將名下不動
產出租與其姐湯奕蘋經營公司,每月租金1,000元,又其母
名下雖有不動產,惟不動產未經變價前無從用以支應日常生
活所需,堪認確有受扶養之必要,而此扶養義務應由債務人
及其手足共4人共同負擔,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親屬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則以上開每月最低
生活費之1.2倍即17,076元為核算標準,債務人應分擔之扶
養費為每月4,019元【計算式:(00000-0000)÷4=4019】,
債務人主張其每月分擔2,500元,亦屬可採,爰以每月2,500
元列計其應分擔之扶養費數額。
㈢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收入為24,654元,扣除其個
人必要生活支出及扶養費,剩餘5,078元【計算式:00000-0
0000-0000=5078】可用於履行更生方案。依消債條例第64條
之1規定,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
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
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已用於清償時,法院應
認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本件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
還款總額超過上開餘額之10分之9即333,888元【計算式:(
5078×72+5371)×90%=333888,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即
應認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於履行
期間之還款總額為335,664元,多出1,776元,揆諸前揭規定
,自可認其已盡力清償。
五、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
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其更生方案雖未經債權人會議可
決,仍應逕予認可,爰併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就其生活程度
為相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4,662元。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之。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10.03%。 5.債務總金額:3,346,151元。 6.清償總金額:335,664元。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按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貳、更生方案內容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第1至72期每期清償金額 6年清償總額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15,275 1,414 101,808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8,678 166 11,952 3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1,217 71 5,112 4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3,663 172 12,384 5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6,011 301 21,672 6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5,786 356 25,632 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5,499 328 23,616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1,507 225 16,200 9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98,024 276 19,872 10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03,680 145 10,440 11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21,560 309 22,248 12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71,329 239 17,208 13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5,276 174 12,528 14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31,840 184 13,248 15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19,808 167 12,024 16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96,998 135 9,720 總計 3,346,151 4,662 335,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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