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39號
PTDM,112,附民,239,202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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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39號
附民原告 張佳玉 年籍住址詳卷
附民被告 陳耀居 年籍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 年度金簡字第281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吳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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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