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2年度,87號
PTDM,112,簡附民,87,2023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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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87號
原 告 劉燕霖


被 告 吳家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68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
、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吳品杰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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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