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毒聲字,112年度,268號
PTDM,112,毒聲,268,202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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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嘉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
勒戒(112年度毒偵字第55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771號、112年
度撤緩毒偵字第116號、112年度聲觀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 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所為之觀察、勒戒,屬保安處分之一種,故觀察、勒戒處分 之執行,於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未規定之事項者,自應適 用保安處分執行法之相關規定;而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 之1規定,宣告多數保安處分,期間相同者,執行其一。再 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觀察、勒戒,係針對施用毒品 之「行為人」本身所為矯治處分,是不論其施用毒品犯行之 次數多寡,倘係在其執行觀察、勒戒前所為之施用毒品行為 ,均為觀察、勒戒矯治之對象,而為該觀察勒戒處分之效力 所及。從而,就同一行為人先前多次之施用毒品行為,僅需 以單一之觀察、勒戒為已足,無庸就行為人之多項施用毒品 犯行分別施以多次之觀察、勒戒。
三、經查:
被告甲○○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乙 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又被告於聲 請意旨所述之時、地,以聲請意旨所述之方式,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次之事實,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施用 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2份、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112年3月2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12年4月14日濫用藥物 檢驗報告、勘察採證同意書、毒品案件涉嫌人尿液採證編號 姓名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 告各1份在卷可查,是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洵堪認定




㈡惟被告前曾於112年2月22日某時許,在屏東縣○○鄉○○路00號 住處,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本院於11 2年5月22日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71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 、勒戒,被告並已於112年7月26日入法務部○○○○○○○○附設勒 戒所執行觀察勒戒等情,此有前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上開裁定在卷可憑,從而,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 犯行,既在被告上開執行觀察、勒戒前所為,是本件聲請將 被告送觀察、勒戒,即無實益,且為免誤再執行觀察勒戒而 影響被告權益,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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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