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31號
PTDM,112,單禁沒,131,2023083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嘉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1年度戒毒偵字第72號、112年度聲沒字第14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鄭嘉勛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 年度毒聲字第101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民國11 1年7月27日因停止處分執行出監,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 不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醫學大 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報告編號S00000-00至77)在卷可佐,均屬違禁物無訛,均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又盛裝上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 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 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 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 檢驗後淨重0.084公克 2 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 檢驗後淨重0.073公克 3 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 檢驗後淨重0.072公克 4 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 檢驗後淨重0.005公克 5 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 檢驗後淨重0.006公克 6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檢驗後淨重0.214公克 7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檢驗後淨重0.207公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