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陳首熹
被 告 陳育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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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長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原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17號,
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112年度交簡字第1011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 第504條之規定;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陳育宏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 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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