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2年度,910號
PTDM,112,交簡,910,2023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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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9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GUSTIN RONALD BERNARDO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5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GUSTIN RONALD BERNARDO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AGUSTIN RONALD BERNARDO之犯罪事實及證據 ,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 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於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 達每公升0.63毫克,已逾每公升0.25毫克標準值之情形下, 仍貿然駕車上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 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非可取,且被告前曾因不能 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 外勞)-明細內容在卷可稽,猶不知警惕,再犯相同罪名之 本案,顯見其守法觀念薄弱,實不宜寬貸;惟念其犯後坦承 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冠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簡易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558號
  被   告 AGUSTIN RONALD BERNARDO(菲律賓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GUSTIN RONALD BERNARDO於民國112年6月26日21時許,在 位於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宿舍飲用菲律賓杜松子酒後 ,竟未待體內酒精成分退卻,仍於同日22時30分許,騎乘電 動自行車上路,嗣行經東縣屏東市機場北路路段時,因未戴安 全帽為警攔查,警方發現其全身散發酒味,遂於同日23時15 分許對其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0.63毫克(MG/L),而查悉上情。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GUSTIN RONALD BERNARDO於警詢 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員警偵查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 資料在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已達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至為灼然,其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 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檢 察 官 林冠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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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