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2年度,188號
PTDM,112,交易,188,2023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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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慧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
第3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慧珊於民國111年8月26日12時47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A車),自屏東縣內 埔鄉廣濟路95巷口欲往左迴轉之際,本應注意迴車前應暫停 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人車通過, 始得迴轉,以避免發生危險或交通事故,而依當時天候晴、 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 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逕自向左迴轉,適 有告訴人賴惠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 稱B車),沿屏東縣內埔鄉廣濟路由南往北方自後方行駛至該 處,因閃避不及迎面撞上,致告訴人受有下巴及右膝擦傷之 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陳慧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 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已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 為聲請准予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查(本院卷第41至43頁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惠予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江永




          法 官 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孟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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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