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侵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建鑫
選任辯護人 戴國石律師
被 告 羅家堯
選任辯護人 黃苙荌律師
黃俊凱律師
被 告 陳志堅
選任辯護人 宋孟陽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
軍偵字第1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己○○、丙○○均犯二人以上共同犯強制猥褻罪,各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事 實
一、甲○○、己○○、丙○○與代號BQ000-A111166號之成年女子(真 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A女)於民國111年8月7日 晚間某 時許,在屏東縣三地門鄉某卡拉OK處飲酒、歡唱後,甲○○、 己○○、丙○○又與A女再行前往A女位於屏東縣三地門鄉(住址 詳卷)住處客廳喝酒聊天,渠等喝酒聊天後開始遊玩國王遊 戲,玩法為以猜拳及數支之方式決定贏家及輸家,贏家可以 下指令要求輸家為一定行為。經A女在遊戲過程中服從指示 而隔著褲子撫摸丙○○胯下後,甲○○、己○○、丙○○3人竟萌生 色慾,於翌(8)日凌晨2時至3時之期間某時,基於二人以 上共同犯強制猥褻之犯意聯絡,由丙○○假藉國王遊戲贏家之 指揮地位,未得A女同意,下達共同A女撫摸其胸部及下體之 指示,與甲○○、己○○為二人以上共同犯強制猥褻犯行,方式 如下:先由己○○、丙○○用雙手抓住A女左、右手臂,將A女身 體拉住移動至A女上址住處客廳旁房間床上,期間A女一直抵 抗、喊叫「不要」,甲○○、己○○、丙○○仍無視A女前開抵抗 及喊叫等表示拒絕之動作,由甲○○褪去A女內褲,己○○、丙○ ○則褪去A女外衣,己○○、丙○○即親吻、搓揉A女胸部,甲○○ 則以手指撫摸A女下體,以上開強暴方式對A女強制猥褻得逞
。嗣A女因心理創傷難撫前往醫療院所就診,經醫療院所依 法進行通報,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A女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 不得揭露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 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 文;又該條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 人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 與班級或工作場所等個人基本資料,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 細則第6條亦有明文。本案被告對於A女所為屬性侵害犯罪, 為避免被害人身分遭揭露,爰依上開規定,將A女之姓名、 年籍及住址等資料均予隱匿,而以代號稱之。
二、證人A女於警詢時之陳述,屬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所為之 陳述,被告甲○○、己○○、丙○○之辯護人均認為沒有證據能力 ,另證人丁○○於警詢時之陳述亦經被告己○○之辯護人認無證 據能力(本院卷二第251、266、279頁),且核證人A女、丁 ○○於警詢時之陳述均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 規定例外有證據能力之情形,故依同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 不得作為證據。惟同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所禁止作為證據者 ,僅係禁止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及法律效果之實質證據,至於 作為證明其他證據證明力之彈劾證據,屬自由證明範圍,要 非為法所禁止,附此敘明。
三、另證人戊○○於偵查中之證述雖經被告己○○之辯護人認未經交 互詰問而無證據能力等語(本院卷二第251頁),證人A女於 111年10月17日、111年12月6日偵查中之證述亦經被告丙○○ 之辯護人認係審判外陳述而無證據能力等語(本院卷二第27 9頁),惟查證人戊○○於偵查中之證述及A女於111年10月17 日、111年12月6日偵查中之證述均係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 之陳述,且經具結擔保其證詞憑信性,形式上未見該份筆錄 有何程序瑕疵,又上開證詞筆錄所載內容亦未發現有何顯不 可信情況(偵卷一第33至40、55至61、83至85頁),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況證人戊○ ○、A女業已於審理時經傳喚到庭行交互詰問完畢(本院卷三 第34至52、128至137頁),已經合法調查,則被告己○○之辯 護人認證人戊○○於偵查中之證述未經交互詰問而無證據能力 及被告丙○○之辯護人認係審判外陳述而無證據能力云云自難 憑採。又證人A女於111年12月20日偵查中之證述未經具結擔
保其證詞憑信性(偵卷四第121至123頁),形式上已有瑕疵 ,且被告丙○○之辯護人認係審判外陳述而無證據能力等語( 本院卷二第279頁),故依同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不得作 為證據,惟承上所述,仍得做為彈劾證據使用,併予敘明。四、其餘本院據以認定犯罪事實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除法律另有規定原則上有證據能力者外,檢察官、被告、 辯護人於審理程序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二第251、2 66、279頁;本院卷三第115至116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 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 ,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第1項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五、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文書證據及證物,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 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 於審理期日合法調查,該等證據自得作為本案裁判之資料。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甲○○、己○○、丙○○均矢口否認有何二人以上共同犯強制 猥褻犯行,被告甲○○辯稱:伊沒有褪去A女內褲,己○○、丙○ ○也沒有用雙手抓住A女左右手拖到A女房間,伊和其他被告 在玩國王遊戲指定動作,所以移動到A女房間,伊只有看到 丙○○隔著衣服摸A女胸部,因為在玩國王遊戲,伊有摸A女下 體,但是沒有用手指插入A下體,會摸是因為遊戲的規定, 遊戲後坐在客廳休息、聊天,丙○○也累倒了,伊就載他先離 開,己○○有留下來,他說要收拾桌面等語(本院卷二第264 至266頁;本院卷三第185、187至189頁);被告己○○辯稱: 案發當天晚上伊確實有於起訴書所載時間在屏東縣三地門鄉 某卡拉OK處及告訴人A女住處客廳內喝酒聊天,案發當時伊 、甲○○、丙○○、告訴人A女都在現場,當天有玩國王遊戲, 伊沒有跟丙○○用雙手抓住A女左右手臂,有無進入A女房間伊 不清楚,伊沒有親吻、搓揉A女胸部,沒有看到丙○○親吻、 搓揉A女胸部,不清楚甲○○有無撫摸A女下體或用手插入陰道 ,甲○○、丙○○後來先離開,伊留下來整理酒瓶和垃圾等語( 本院卷二第249、250頁;本院卷三第183、186、187頁); 被告丙○○辯稱:伊與其他被告有和A女在A女住處喝酒、聊天 ,當時渠等有一個角色扮演的指令,是伊扮演同事,下指令 把A女移到她的房間去,A女自己走進去,伊與其他被告跟在 後面,伊有自己下指令摸A女胸部,但是伊是隔著衣服摸A女 胸部,己○○沒有摸A女胸部,甲○○沒有脫掉A女內褲,當時沒 有任何脫掉A女衣服和褲子的行為,甲○○沒有摸A女下體,也 沒有用手指插入A女陰道內,當天凌晨2、3時許,伊是被甲○
○帶離開的,離開時己○○還留在現場等語(本院卷二第276至 278頁;本院卷三第185、186、189頁)。是本案主要爭點在 於:㈠被告甲○○、己○○、丙○○有無違反A女意願,由被告己○○ 、丙○○雙手抓住A女左、右手臂,將A女身體拉住移動至A女 上址住處客廳旁房間床上、由被告甲○○褪去A女內褲,己○○ 、丙○○褪去A女外衣等方式實施強制力,其後被告己○○、丙○ ○親吻、搓揉A女胸部,被告甲○○則以手指撫摸A女下體而實 施強制猥褻行為既遂?㈡被告甲○○、己○○、丙○○有無二人以 上共同犯強制猥褻之犯意聯絡?
二、經查:被告甲○○、己○○、丙○○與A女於111年8月7日 晚間某 時許,在屏東縣三地門鄉某卡拉OK處飲酒、歡唱後,甲○○、 己○○、丙○○又與A女再行前往A女住處客廳喝酒聊天等情,業 據被告甲○○、己○○、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所不爭執(本院 卷二第248至254、264至267、276至280頁),且為證人即告 訴人A女於偵查及審理中具結證述明確(偵卷一第33至40頁 ;偵卷四第83至85頁),並有證人丁○○、戊○○於偵查及審理 中之具結證述(偵卷一第55至61、93至97、109至111頁;本 院卷三第117至137頁)、證人芭妲誥.金璐兒(俗名:乙○) 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本院卷三第138至147頁)在卷可憑, 且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偵查隊偵查佐邱星華製作之 偵查報告(偵卷一第197至204頁)、性侵害案件代號與真實 姓名對照表(偵卷四資料袋內、本院不公開卷內)、屏東縣 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刑案現場勘察採證報告表基本資料、勘 察採證同意書、現場採證照片(偵卷四資料袋內)等證據在 卷可佐,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㈠被告甲○○、己○○、丙○○與A女於案發前有在A女住處客廳遊玩 國王遊戲,A女在遊戲過程中有被指定隔著褲子撫摸被告丙○ ○胯下之情形:
⒈查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偵查及審理中固然均證述不記得於案發 前在其住處客廳內有與被告甲○○、己○○、丙○○玩國王遊戲等 語(偵卷四第121至123頁;第本院卷三第37頁),然被告甲 ○○、己○○、丙○○於本院審理時均一致辯稱於案發前有與A女 玩國王遊戲,被告己○○並於警詢時即供述:當天在A女住處 客廳喝酒聊天,喝到一半就有人提議說要玩遊戲,是誰提議 的我忘記了,玩數支的遊戲,然後邊玩邊聊天,4人剪刀石 頭布,赢的當國王下指令,大家都有輸有赢,當下伊有下一 個指令,就是那個情境在一個夜店跳舞,丙○○是現任男友在 跟女生一起跳舞,朱建蠢是前任男友,坐在台下喝著悶酒等 語(偵卷三第264至265頁);被告甲○○於偵查中供述:後來 遊戲玩了一個段落後,又有人下指令要A女摸丙○○的生殖器
等語(偵卷四第64至65頁);聊天喝酒後有玩數支、下指令 的遊戲,後來伊有點累半躺著睡覺,迷糊中伊感覺A女隔著 褲子摸伊鼠蹊部等語(偵卷三第7頁),是被告甲○○、己○○ 、丙○○3人就國王遊戲遊玩的方式、情境、內容均有所描述 ,堪信渠等所述案發前有與A女玩國王遊戲一事並非子虛, 且自被告甲○○遭查扣之紅色iPhone手機內均有如附表一及附 表二所示之影片檔案(本院卷三第27至31頁),經本院勘驗 後可知A女在其住處客廳內有與被告甲○○、己○○、丙○○等人 玩角色扮演遊戲,甲○○、己○○、丙○○等人扮演A女之前任男 友、現任男友等角色,A女並有蹲在被告丙○○膝蓋前,用右 手撫摸被告丙○○跨下之行為,與被告甲○○、己○○、丙○○3人 所述國王遊戲之情境、內容均相符,又證人A女於審理亦具 結證述: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影片中之女子所穿著之衣服 為A女所穿的衣服等語(本院卷三第46至47頁),堪信被告 甲○○、己○○、丙○○與A女於案發前有在A女住處客廳遊玩國王 遊戲,A女在遊戲過程中有被指定隔著褲子撫摸被告丙○○胯 下之情形。
⒉又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影片檔案顯示時間雖為「0000年0月 00日下午10:18」,為本案發生後13日,然查上開檔案係儲 存於被告甲○○遭查扣之紅色iPhone手機之照片軟體內,且係 從LINE軟體內下載儲存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可查(本 院卷三第27頁),則該影片已經LINE軟體傳輸,其檔案顯示 時間即有可能隨LINE軟體下載至手機內之時間而有所異動, 不能單以檔案顯示時間斷定該影片係在本案案發後13日所拍 攝,何況A女於111年8月21日11時21分許已向員警報案,自 無可能於報案後尚與被告甲○○、己○○、丙○○等人玩角色扮演 之國王遊戲,足證上開檔案顯示時間應非真實拍攝時間。另 影片中固然顯示客廳窗外為白光,然而手機攝影時本會透過 電腦自動調整白平衡或畫面明暗對比等方式使夜間拍攝之畫 面清晰可見,此為法院於日常經驗上可得而知之事實,故縱 使影片中顯示客廳窗外為白光,亦無法逕認光源係日光而排 除夜間拍攝之可能。且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偵查中及本院審 理時均具結證述影片中之A女為其本人,身上穿的衣服與案 發當時相同,影片拍攝地點為其住處客廳等語(偵卷四第12 2頁;本院卷三第46頁),亦可佐證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 影片應係被告甲○○、己○○、丙○○與A女於案發前在A女住處客 廳遊玩國王遊戲時所拍攝,其後始自客廳移動至A女住處房 間內發生本案之二人以上共同犯強制猥褻行為(詳後述)。 ⒊此外,被告丙○○於審理時供述:摸完胸部之後指令就結束, 沒有下一個遊戲,伊有繼續喝酒,然後伊就和甲○○先離開等
語(本院卷三第186頁),被告甲○○亦於審理時供述:伊摸A 女下體時,A女說不要玩了,渠等就陸續回客廳,在那邊坐 一下,伊就先載丙○○回家等語(本院卷三第188至189頁), 顯然於本案發生後,被告甲○○、己○○、丙○○便未再與A女玩 國王遊戲,故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影片僅有可能係於案發 前所拍攝,併予敘明。
㈢被告甲○○、己○○、丙○○有違反A女意願,由被告己○○、丙○○雙 手抓住A女左、右手臂,將A女拉住身體移動至A女上址住處 客廳旁房間床上、由被告甲○○褪去A女內褲、被告己○○、丙○ ○褪去A女外衣等方式實施強制力,其後被告己○○、丙○○親吻 、搓揉A女胸部,被告甲○○則以手指撫摸A女下體而實施強制 猥褻行為既遂:
⒈查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偵查中具結證述:111年8月7日20時許 ,伊跟被告他們一起唱歌到(翌日)凌晨2、3點時,被告3 人就説要到伊家喝酒,被告己○○跟丙○○兩人各騎一台機車到 伊家,被告甲○○是騎伊的機車載伊回家。4人一起到伊家之 後,被告丙○○再騎車去買酒在伊家客廳喝酒、聊天,被告己 ○○突然就抓伊的右手,然後被告丙○○就過來抓伊的左手,兩 個人就把伊拉去客廳旁邊的一個小房間,到房間後,被告己 ○○跟丙○○就在床上就一人各抓著伊一隻手,伊被壓制在床上 ,被告甲○○就在伊的正前方脫伊的内褲,被告己○○跟丙○○就 脫伊的衣服跟内衣,那時伊是穿一件綁帶的洋裝,就是己○○ 跟丙○○把伊的衣服繩子解開,把内衣往上拉,被告己○○跟丙 ○○兩人都有親及捏揉我的胸部,被告甲○○則是把伊的下半身 衣物脫掉,被告甲○○是以手指插入伊的陰道内,伊就開始掙 扎、喊叫,不知道過了多久,被告甲○○跟丙○○兩人先離開, 伊還在掙扎中,被告己○○就問伊說怎麼在哭,不是好好的嗎 ,伊就把被告己○○趕走,伊那時有跟被告3人說不要,有叫 被告己○○救伊,那時有掙扎,被告甲○○、己○○、丙○○3人都 沒有反應,還是繼續坐上開動作等語(偵卷一第34至36頁) ,明確指證被告甲○○、己○○、丙○○有違反A女意願,由被告 己○○、丙○○對A女實施雙手抓住A女左、右手臂,將A女拉住 身體移動至A女上址住處客廳旁房間床上、由被告甲○○褪去A 女內褲,被告己○○、丙○○則褪去A女外衣等方式實施強制力 ,其後被告己○○、丙○○親吻、搓揉A女胸部,被告甲○○則有 用手指撫摸A女下體;而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審理時具結證述 :被侵犯的那天在卡拉OK喝酒,被告3人說要找地方續攤好 好聊天,伊說可以到伊家客廳聊天,在客廳有繼續喝酒,是 丙○○去買的,伊在客廳喝酒,突然被拉進房間裡面,兩個人 各抓伊左右一隻手,被告甲○○在後面推伊,伊就被拉到床上
,伊在床上有明確表示不要被摸身體及脫衣服,伊的上衣內 褲、內褲被拖掉,胸部被摸、被親,被告己○○、丙○○是脫伊 上身,把內衣往上拉,被告甲○○脫伊內褲等語(本院卷三第 34至46頁),就其遭被告己○○、丙○○對A女實施雙手抓住A女 左、右手臂,將A女拉住身體移動至A女上址住處客廳旁房間 床上,且遭被告3人違反A女意願褪去A女外衣、內褲及觸摸 身體等情,與其於偵查中證述情形大致相符,可證A女所述 遭被告甲○○、己○○、丙○○等3人違反其意願施以強制力而為 強制猥褻一事,確係出於其記憶無誤。至證人A女雖然未於 審理時明確證述抓住其左右手之人為何人,亦未明確指證遭 被告甲○○用手指撫摸A女下體,然審酌證人A女於審理中經檢 察官及辯護人詰問其案發過程時,其表示不想再回憶當時的 情形,甚至二度當庭哭泣等情(本院卷三第35、47頁),顯 然證人A女於審理中經交互詰問本案強制猥褻過程時,受限 於創傷後壓力而無法完整陳述,故本院認為縱有部分內容不 完整亦屬合理,尚難以此逕認證人A女於審理中之證述於偵 查中之證述前後不一致而有瑕疵。
⒉又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偵查中具結證述:伊將己○○趕走之後, 伊就用line打給跟我住同一鄰的警察丁○○,第一通丁○○沒有 接,伊就錄語音訊息「救我」給丁○○,然後丁○○就回撥給伊 ,伊有哭,大概隔了1、2分鐘,丁○○就來伊家了,他當時就 先檢査客廳兩側房間,還有沒有人在,丁○○就問伊說剛剛發 生什麼事,但因伊一直在哭,無法完整的表達,所以丁○○就 先帶我去他家睡,後來到丁○○的房間後,當時情緒比較平穩 ,伊就開始告訴他剛剛被告三人違反伊的意願對伊做伊不願 意的事,伊跟丁○○說,己○○跟丙○○兩人摸伊的胸部,甲○○是 侵犯伊的下體等語(偵卷一第36頁),與證人丁○○於偵查中 具結證述:8月8日凌晨2時58分,A女有打電話給伊,但伊未 接到,A女就傳了一段語音訊息給我,訊息内容就是A女邊哭 邊說救我,伊聽完就馬上打電話給他,趕快衝去A女家,伊 就到他家的客廳,門關著,燈光是關著的,但廚房的光源是 看的到客廳的狀況,我看到A女斜躺在客廳的沙發上一直哭 ,伊就問他發生什麼事,他還是一直在哭,無法回答伊等語 (偵卷一第93至95頁)大致相符,另外自A女所提出與丁○○ 之LINE對話紀錄及本院勘驗A女給丁○○之LINE語音留言(詳 如附表三所示)亦可知A女確實如證人丁○○所述,於111年8 月8日2時58分許即使用LINE通訊軟體撥打電話給丁○○,因丁 ○○未接聽,A女再對丁○○留下語音留言,且留言中傳出A女哭 泣及「來救我。拜託。」之聲音,亦與證人A女、丁○○所述A 女案發後向丁○○求救之情節相符,足以證明A女前述遭被告
甲○○、己○○、丙○○等3人違反其意願施以強制力,進而對A女 強制猥褻後而出現之驚嚇害怕及受辱激動等創傷後出現之情 緒相符,更可佐證A女證詞應屬實在。
⒊證人丁○○於偵查中具結證述:伊到A女住處就看客廳的桌子, 上面有散落的啤酒罐及三個紙杯,伊就問A女你剛剛跟誰, 他就回答他跟己○○、甲○○、丙○○三人一起,因為他整個臉部 都是鼻涕、眼淚,伊碰他的手時,他還會嚇到而有跳一下的 反應,我就先坐著安撫A女的情緒,當時A女的衣著是穿綁帶 的洋裝,右上胸處的衣服是外掀的,所以伊就幫他把衣服拉 好,他就還是一直哭喘不過氣,感覺是有發生事情嚇到,伊 就跟她說伊在這,讓他不要害怕,伊跟他說不然到伊家去住 ,她說好,之後伊就把A女帶到伊家,A女到伊家後情緒比較 緩和後,伊再問他到底發生什麼事,A女他有說丙○○跟己○○ 壓住他的手,並摸他的胸部,然後他還說有一個人在他的下 體處,但他不確定是誰,他說有東西插入他的下體,但他不 確定是什麼東西,因為他邊說又邊哭,所以伊也無法再問下 去,她當時未穿著內褲等語(偵卷一第93至96頁),證人丁 ○○於審理時另具結證述:A女到伊家後情緒恢復才跟伊概述 剛剛發生的經過,他說被告己○○、丙○○有抓住她的手,有摸 她的胸部,被告甲○○在下面,她說感覺有東西,伊進告訴人 家中時,告訴人靠著沙發在哭,頭髮凌亂,臉部都是鼻涕眼 淚,伊過去摸了她一下,她嚇一跳,她的洋裝領口右半部被 掀開,露出一半胸部與上肩,領子滑到肩部,伊有把領子拉 回來,她說內褲不在她身上,感覺下體有異物,沒有提到插 入或進入等語(本院卷三第118至124頁),證人丁○○證述其 看到A女右上胸處的衣服外掀、聽到A女說內褲不在她身上等 情,與A女所述遭被告甲○○褪去A女內褲,被告己○○、丙○○則 褪去A女外衣等強制行為情節相符,又證人丁○○證述被告丙○ ○跟己○○壓住A女的手,並摸A女的胸部,被告甲○○在A女下體 處,感覺有異物插入下體等情,亦與證人A女證述被告己○○ 、丙○○對A女實施雙手抓住A女左、右手臂,將A女移動至A女 上址住處客廳旁房間床上,其後被告己○○、丙○○搓揉A女胸 部,被告甲○○則以手指撫摸A女下體而實施強制猥褻行為等 情大致相符,未有明顯不合理之出入,足以補強前開A女證 詞之憑信性。
⒋證人戊○○於偵查中具結證述:於今年8月10日凌晨,因伊看到 A女貼在IG的限時動態,上面說「她不相信任何人了,有小 孩的人也這樣」,伊就馬上想到A女被性騷擾了,因為A女之 前在部落也有被騷擾過,但之前都僅止於剛剛所述沒有對他 有性侵犯的行為,所以伊當天凌晨就主動用IG打電話給A女
,她那時跟伊說父親節的時候,他跟老哥三人喝酒喝到一半 ,他們就有人脫她的衣服,其中有兩人架住她的手,其中一 人脫掉她的内衣碰她的胸部,準備侵犯她,他當天是穿開襟 式的衣服,内衣服被脫到靠近腰的地方,她有掙脫並喊叫, 他們三人才停手,他沒有跟伊說有無插入的行為,伊就問她 在那裡發生,他就說是在他家靠近客廳處,最後她才跟伊說 ,老哥三人是誰,就是被告甲○○、己○○、丙○○三人等語(偵 卷一第57至59頁),證人戊○○於審理時另具結證述:A女8月 10日有打給伊,他說在父親節原本是在卡拉ok喝酒,她跟姊 姊說要去她家喝酒,另外三個不請自來喝酒,喝酒喝到一半 有2個男生抓她的手,另外一個摸她胸部,要脫內褲時她有 哭喊,就沒有繼續了,她在講時情緒還蠻正常,後來伊安慰 她,她有點小哽咽,A女說是在客廳脫衣服,沒有講到客廳 以外的地方,A女第一次跟伊講只有提到脫內褲,沒有提到 摸下體,A女是概略的說等語(本院卷三第128至135頁), 查證人戊○○雖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證述A女向其稱於案發時間 、地點遭被告甲○○、己○○、丙○○架住A女的手,在A女住處客 廳,脫掉A女的内衣觸摸A女胸部而強制猥褻,未提及被告甲 ○○、己○○、丙○○有將A女移動至A女住處客廳旁房間床上、由 被告甲○○褪去A女內褲,其後被告己○○、丙○○親吻A女胸部, 被告甲○○則以手指撫摸A女下體等情,顯然證人A女對證人戊 ○○所述之遭性侵過程省略了部分情節,惟審酌A女於案發後 情緒受創未定,縱然臨時受到戊○○的關心,仍難立即敞開心 扉吐露全部之案發過程,故本院認縱然部分內容與證人A女 所述案法過程不符,尚難以此彈劾證人A女證述內容不實。 ⒌證人芭妲誥.金璐兒於審理時具結證述:111年8月21日A女在I G上張貼一個按鈴的照片,伊問她說怎麼了,她說被部落的 哥哥性侵,她說那天她從一間卡拉ok走到另一間卡拉ok上廁 所,出來時看到哥哥們在卡拉ok喝酒,後來卡拉ok打烊,他 們就去A女家,他們喝酒聊一聊,被告己○○、丙○○忽然就抓 住她的手,脫掉她的上衣開始襲胸,然後舔她,被告甲○○脫 她內褲要摸她生殖器官,有摸下體,沒有說插入,過程中被 告己○○有抬頭看A女,A女說救她,但被告己○○冷笑,後來不 知道怎麼樣就停止了,被告甲○○、丙○○先離開,剩下被告己 ○○,她先打電話給被告丙○○的表弟,對方沒有接,後來打電 話給丁○○,丁○○有來救她,A女說她沒有穿內褲等語(本院 卷三第138至141頁),觀其證述內容,除就被告己○○、甲○○ 、丙○○等人與A女有無移動至A女上址住處客廳旁房間床上與 證人A女所述不一致外,其餘大致與證人A女所述相符,足以 補強證人A女證詞之憑信性,且考量證人芭妲誥.金璐兒於審
理時自陳其與被告己○○、丙○○有共同的曾祖父關係(本院卷 三第138頁),則A女對其無法完全信任因而無法敞開心扉, 全然吐露案發當時的全部過程,亦屬合理,另證人於審理時 雖證稱告訴人向其陳述案發過程時語氣平常有笑,然亦證稱 第二次向證人說時有哽咽、哭泣等語(本院卷第145頁), 足證證人A女確實因遭被告己○○、甲○○、丙○○等人強制猥褻 而受有精神創傷。
⒍證人高維聰即得立身心科診所院長於偵查中具結證述:A女於 111年8月12日因為有焦慮、情緒低落、夜眠差來就診,他說 晚上睡不著,是因為他一直想一些事情跟回想一些畫面,我 就問他是什麼事情,他跟伊說大概在5天前,他差點被性侵 ,伊有問他那時大概的狀況為何,他跟我說那天發生的情形 ,他跟三個人一起喝酒,那三個人有限制他的行動,說那三 個人要侵犯她,他邊說邊哭,身體比較緊繃,因為他的情緒 比較激動,所以伊沒有問細節,他於8月19日、8月26日也有 來看診,前後看了共三次,我在8月12日時候就開抗憂鬱及 抗焦慮還有促進消化的藥,並且給他做自律神經的測試,他 在講上述事件時有哭泣、身體緊繃,情緒不穩定等語(偵卷 一第109至111頁),可證A女確實因遭被告己○○、甲○○、丙○ ○等人強制猥褻而出現焦慮、情緒低落、失眠等創傷後壓力 症後前常見徵狀。即使A女未對證人高維聰說出其遭被告己○ ○、甲○○、丙○○等人強制猥褻既遂之全部犯罪事實,然證人 高維聰為男性醫師,期待A女於案發後4日即對證人高維聰說 出全部犯罪事實亦係強人所難,故其證詞縱與A女證詞有所 出入,亦難以此彈劾證人A女證詞之憑信性。
另A女於111年8月19日曾至得立身心科診所領取抗焦慮、恐 慌藥物(偵卷四資料袋內),並於111年9月12日至同年10月 12日、112年2月2日至同年5月18日仍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西園醫療社團法人西園醫院就診精神科及身心科,A女並向 西園醫療社團法人西園醫院醫師表示於111年8月遭受性侵而 就診,另A女經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開立罹患適應障礙症合併 憂鬱與恐慌症狀之診斷證明書等情,有西園醫療社團法人西 園醫院112年7月12日西園醫字第112137號函及所附病歷、臺 北市立聯合醫院112年2月7日北市醫仁字第1123042250號函 及所附病歷、診斷證明書各1份(本院卷三第71至86頁), 亦與證人高維聰所證述A女案發後之情形相符,足證證人高 維聰所述A女案發後受創之身心狀態屬實。
⒎另自A女於案發後與被告甲○○、己○○之LINE對話紀錄可發現, 被告甲○○於對話中多次向A女表示道歉、對不起、高抬對手 等語,被告己○○於對話中亦向A女表示對不起、內心愧疚、
請A女幫忙等語(偵卷一第70至74頁),如被告甲○○、己○○ 當日未對A女實施強制力,並取得A女同意而觸摸A女之身體 ,何以被告甲○○、己○○於案發後均對A女表示道歉,未曾質 疑A女虛構或誇大案發當天之事實?故自被告甲○○、己○○之 反應亦可證渠等當天確實有對A女為前述強制猥褻行為,故 於面對A女之指摘時未多加辯駁而係不斷道歉,另被告己○○ 於案發後面對證人戊○○之質疑時向戊○○稱自己做錯事,並要 求向A女道歉等語(偵卷二第23至34頁),亦可證上開情形 。被告己○○就此雖辯稱是因為擔心影響自己的選情、家庭才 會與戊○○聯絡,希望透過戊○○向A女聯絡表示道歉等語(本 院卷三第193頁),惟被告己○○之辯詞難以解釋為何其既顧 慮自己的家庭,仍要向A女聯絡表示道歉,而不於對話中向A 女澄清當日案發事實,如此A女公開渠等對話既度豈不更加 影響其選情及家庭?故本院認被告己○○之辯詞難以憑採,併 予敘明。
⒏被告甲○○、己○○、丙○○及渠等辯護人固然均辯稱案發當時係 在與A女玩國王遊戲,且案發當時被告丙○○撫摸A女胸部、被 告甲○○撫摸A女下體等情,均係在A女同意的前提下與A女遊 玩國王遊戲下所為,被告三人係延續玩遊戲的指令,而與A 女有親密的身體撫摸行為,玩的過程中三人發現超出A女的 身體界線便立即停止行為,如果係性侵行為早就跑光了,被 告己○○不會還留在現場收拾東西云云(本院卷三第194至197 頁),惟按:刑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章所保護之法益為個 人性自主決定權,即個人享有免於成為他人性客體的自由, 可依其意願自主決定「是否」、「何時」、「如何」及與「 何人」為性行為,此乃基於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 格發展的完整,並為保障個人需求獲得滿足所不可或缺的基 本權利。強調「性自主決定權」即「性同意權」,意指任何 性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礎上,絕對是「 No means No」 「Only Yes means Yes」,即「說不就是不 !」、「她(或他)說願意才是願意!」、「沒有得到清楚 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申言之,要求性主動的一方 有責任確認對方在「完全清醒」的狀態下「同意」(但排除 對未滿16歲、心智障礙、意識不清、權力不對等或以宗教之 名行誘騙之實者)之行為,鼓勵「溝通透明化」並「尊重對 方」。因此,對方沉默時不是同意,對方不確定或猶豫也不 是同意,無所謂「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或有「半推半 就」的模糊空間,避免「性同意」成為性侵害事件能否成立 的爭議點。猶不得將性侵害的發生歸咎於被害者個人因素或 反應(例如不得將被害人穿著暴露或從事與性相關之特殊行
業等作為發生性行為的藉口,或指摘被害人何以不當場求救 、立即報案、保全證據,或以被害人事後態度自若,仍與加 害者保有曖昧、連繫等情狀即推認被害者應已同意而合理化 加害者先前未經確認所發生的性行為),卻忽視加害者在性 行為發生時是否確保對方是在自願情況下的責任(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249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己○○、 甲○○、丙○○與A女於本案案發前在A女住處客廳內有遊玩國王 遊戲等情,雖經本院認定如上,然而揆諸前開判決意旨,縱 使A女於案發當時處於遊戲中被下指令人之地位,但遊戲畢 竟只是遊戲,不得作為合理化被告甲○○、己○○、丙○○不事先 取得A女放棄身體自主權同意之藉口,自不得以遊玩國王遊 戲為由,擬制A女在遊戲過程中均同意,直至A女表示反對後 始停止性侵害A女,而依前開本院之論證說明,被告己○○、 甲○○、丙○○在接觸A女身體時,未見渠等有取得A女同意,自 不得以國王遊戲為由合理化渠等強制猥褻行為。又自A女經 被告己○○、丙○○雙手抓住A女左、右手臂,將A女拉住身體移 動至A女上址住處客廳旁房間床上時,被告己○○、丙○○即已 開始違反A女之意願侵害其性自主決定權,何況證人A女於偵 查及審理中具結證述自己有掙扎、喊叫、表達不要被摸身體 及脫衣服等情,其於本案強制猥褻過程中已明示拒絕,更難 認被告甲○○、己○○、丙○○上開辯詞可採。至被告己○○於案發 後縱然仍留在現場幫忙收拾東西,至多僅能認為係發現A女 於案發後情緒崩潰而留下來安撫A女情緒,尚不得以該行為 解為渠等有取得A女同意而侵害性自主決定權,併予敘明。 ⒐公訴意旨固認被告己○○、丙○○係用雙手抓住A女左、右手臂, 將A女拖行至A女上址住處客廳旁房間床上,惟查證人芭妲誥 .金璐兒於審理時具結證述:伊知道A女講的房間在哪裡,那 個房間的出入口很小,不可能兩人一人架住A女的一邊然後 進去房間等語(本院卷三第147頁),而自現場採證照片( 偵卷四資料袋內)觀之確實門口狹小,不可能由被告己○○、 丙○○一人架住A女的一隻手,拖行A女同時通過該房間門口, 且依證人即告訴人A女前開偵查及審理中之具結證述均指稱 自己是被被告己○○、丙○○各抓著A女一隻手將A女拉去A女住 處客廳旁邊的房間,並未證稱自己是遭被告己○○、丙○○拖行 ,則A女應係遭被告己○○、丙○○抓著A女一隻手將A女拉去A女 住處客廳旁邊的房間,而非架住A女拖行同時通過房間門口 ,較為合理,附此敘明。
⒑公訴意旨另認被告甲○○有以手指插入A女之陰道內而認被告甲 ○○、己○○、丙○○所為係二人以上共犯強制性交犯行云云,然 承前所述,證人即告訴人A女僅於偵查中明確證稱其遭被告
甲○○以手指插入A女之陰道內,然其於審理時並未證稱上情 ,而證人丁○○、戊○○、芭妲誥.金璐兒、高維聰亦均未證稱 有聽聞A女明確向渠等講述被告甲○○有以手指插入A女之陰道 內,自難逕認被告甲○○有以手指插入A女之陰道內,惟依前 開證人A女於偵查、審理中之證述並互核證人丁○○於偵查、 審理中之證述及證人芭妲誥.金璐兒之證述,仍足認被告甲○ ○有脫去A女之內褲並以手指撫摸其下體,故公訴意旨所認定 以手指插入A女陰道內之事實不可採,併予敘明。 ⒒另被告甲○○之辯護人為被告甲○○辯稱:⑴證人A女說沒有玩國 王遊戲,顯然說謊等語;被告己○○之辯護人為被告己○○辯稱 :⑵A女於警詢時稱被告己○○抓她左手、後來又說被告己○○抓 她右手,前後有所不同、⑶證人A女於警詢時沒有提到拉內衣 的情形,偵查中卻說內衣往上拉,與戊○○證述內衣往下拉不 相符等語;被告丙○○之辯護人為被告丙○○辯護:⑷A女就身心 科的就醫紀錄只是反映A女的身心狀況,但告訴人的身心惡 化無法區分是因為前男友家暴、分手還是訴訟過程的煎熬, 無法補強告訴人的單一指述等語(本院卷三第194至197頁) ,惟查:⑴證人A女於偵查及審理中固然均證述不記得於案發 前在其住處客廳內有與被告甲○○、己○○、丙○○玩國王遊戲等 語,與本院認定A女於案發前曾與被告甲○○、己○○、丙○○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