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簡上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正風
選任辯護人 廖傑驊律師(法扶律師)
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符本院簡易庭111年度交簡字第112號
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偵字第481號),提起上訴,本院
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 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 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
二、經查:
(一)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李正風前因疾病不能到庭,本院依刑事 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12年6月2日裁定停止 審判。
(二)惟李正風已於112年7月5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附卷可佐(交簡上字卷第275頁),原停止審判原因 已消滅,依上規定自應撤銷停止審判裁定而繼續審判。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李松諺
法 官 楊孟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