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05號
ILDV,112,補,205,20230817,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5號
原 告 陳道遠阿曼地產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峯彬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8,59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提出
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