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 告 璉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登泉
訴訟代理人 高素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返還違
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042萬6,7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9,784元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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