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821號
ILDV,112,司促,3821,2023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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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82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林世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8,345元,及其中㈠2
,995元部分,自民國103年3月2日起,㈡3,309元部分,自民
國104年8月26日起,㈢11,804元部分,自民國104年10月2日
起,㈣3,884元部分,自民國104年6月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均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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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