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65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吳子炫
債 務 人 黃錫麟(即何幸子之繼承人)
黃晨瑋(即何幸子之繼承人)
黃詩晴(即何幸子之繼承人)
黃嘉蓉(即何幸子之繼承人)
黃郁珊(即何幸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幸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㈠新臺幣(下同)51,279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23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㈡39,609元,及其中36,078元,自民國100年3月23
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何幸子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