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養蜂人家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彥
相 對 人 矽新科技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唐炳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0日所為之104年度裁全字第13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此項 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04年度裁全字 第13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即債權 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95條、第83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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