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47號
ILDV,110,訴,347,202308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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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47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


上列上訴人不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4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所為第
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916,3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71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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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