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灶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灶松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灶松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 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 第50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 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 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 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 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 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 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 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妨害秩序及未經 許可持有子彈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且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在首先判刑確定之日即如附表編 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民國112年1月12日)之前所犯, 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合
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上開如附表所示之數罪,部 分為得易科罰金、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業於 112年7月17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宜蘭 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 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影本在卷足憑,故檢察官 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刑總和 上限、各刑中最長期下限,其中附表編號1至3曾經本院以11 1年度易字第423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受 刑人所犯部分為相同犯罪類型,於合併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 之程度較高,暨各罪之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 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如附 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 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 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至3、5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依上所述,自無庸為易科 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30日至31日 111年6月22日 111年7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50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42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423號 確定日期 112年1月12日 可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25號 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妨害秩序 未經許可持有子彈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0日 111年6月22日前之2、3日起至111年6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793號等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327號 112年度訴字第12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1日 112年5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327號 112年度訴字第121號 確定日期 112年1月30日 112年6月26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 是 備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30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