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緝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龔洺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413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龔洺鋒與共犯沈竑屺(已由本院審結並 判決在案)、陳啓豪(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通緝中)3人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為下列 行為:㈠被告與共犯沈竑屺、陳啓豪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凌 晨零時許,由沈竑屺攜帶客觀上得視為兇器之手銬剪,一同 至宜蘭縣○○鄉○○路000巷00號工地9樓,趁夜深無人看管之際 ,持手銬剪竊取該工地內由告訴人林靖偉所管理重約70、80 公斤之電纜線8條。㈡被告與共犯沈竑屺、陳啓豪復於110年1 0月28日晚上10時51分許至翌日凌晨4時5分許,由沈竑屺攜 帶上揭手銬剪,一同至上址工地9樓,趁夜深無人看管之際 ,以相同之方式竊取告訴人林靖偉所管理之600公尺長電纜 線1批。嗣因告訴人林靖偉發現遭竊報警而循線查獲。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 帶兇器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業於112年7月6日死亡,此有戶役政 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