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215號
ILDM,112,易,215,202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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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2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慧娥


選任辯護人 黃憲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85
4號、第90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張慧娥邱競德、邱競德之妻江佳玲 為前同事關係,惟其前因與其等2人存有糾紛,遂心生怨懟 。緣於民國111年9月24日21時40分許,告訴人江佳玲與同事 簡華香林暐哲在位於宜蘭縣○○鎮○○○路000號之天主教靈醫 會醫療財團法人羅東聖母醫院戶外廣場前聊天,被告見狀後 遂朝告訴人江佳玲稱:「邱競德拿新臺幣1萬2給妳,花的爽 嗎」、「江佳玲老公沒有小雞雞」、「做太監」等言語, 告訴人江佳玲聽聞後不堪其擾,氣憤難耐,遂持飲料朝被告 潑灑,詎被告即基於傷害他人身體健康之犯意,以徒手毆打 告訴人江佳玲,造成告訴人江佳玲受有前臂擦傷、頭面部擦 傷、胸部擦傷、頸部擦傷等傷害,經林暐哲在場制止被告張 慧娥,衝突始告停歇。㈡另被告乃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 誹謗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不詳處所,以通訊軟 體LINE接續傳送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予告訴人邱競德之同 事莊堯文簡華香,以此不實內容貶損告訴人邱競德之名譽 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就公訴意旨㈠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 第1項之傷害罪嫌;就公訴意旨㈡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10條 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277條第1項 之傷害罪嫌、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 江佳玲邱競德已於本院審理中成立調解,告訴人2人均撤 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2件在卷可查,依上揭法條 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附表(被告加重誹謗部分)
編號 時間(民國) 訊息內容 訊息接收者 1 111年8月27日上午不詳時間 佳玲:堯文打電話問我!我當然告訴他道理--請你老公將我三星鄉舊的戶籍謄本有我兒子的資料-還給我戶籍謄本寄放春霖辦公室--慢一天還我多傳一個人----明理的人會在背後取笑遠離----其他廢話都是多餘唆囉 證人莊堯文 2 111年8月27日10時40分許 堯文:有些人懶惰沒自信耍心機要當老大和太監一樣要別人巴結他奉承他(龍狗休喀)(他倆夫妻不還我戶籍謄本---侵占,恐嚇)他心裡有缺陷(婪叫)一定很小支+++++社會因為(好色的!貪心的!偷偷摸摸的!是非才那麼多---找女人老公不要去偷吃偷偷摸摸雜交是禍害,要找忠心對自己才會幸福--不然花幾百元找妓女才不會給自身惹麻煩--搶什麼?佔有什麼?到死一場空 3 111年8月27日10時40分許後不詳時間 你可能沒被夫妻檔設計仙人跳)偷吃(哦炒貴)小心有詐---社會事探討是非---開槓---公道自在人心----我老查某對太監沒興趣甘願拿香蕉自慰 4 111年9月11日11時8分許 他和前一個主任(宜珍)差不多---說話的方式對看護討人情討功勞工作比看護忙薪水比看護少(那種人心態乞丐一樣到楚想佔人便宜要飯要糖吃)給他一點好處(少囉嗦)卻要欺壓善良同志,請同志們轉傳珍惜自己用時間和勞力換來的辛苦錢---戶籍謄本不還我,,以為我怕他,我不原諒他,給他面子不知檢討無恥兼下流,請同志看看他脫下口罩魔鬼臉可惡的心態,讓明理的人去取笑他 證人簡華香 5 111年9月23日15時9分許 華香:你別看到我就生氣!你吃到阿德及加玲符水:找我兒子,找到人10000元見到面再加5000元我將離婚前戶籍謄本有我兒子資料及兒子在高中於龍華科技大學的資料給他賺錢找人(我可以自己休假去找(常常在討功勞討人情派班多辛苦)錢給他賺沒關係花了12000元-在公園題起是想讓加玲知道我不想做春霖不欠他們夫妻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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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