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張李寶貴
被 告 張美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50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張美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張李寶貴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