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19號
抗 告 人 瀚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錦達事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
112年6月6日112年度重訴字第219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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