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953號
SLDV,112,訴,953,2023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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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5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施懷
被 告 全酉食品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殷郁亭

被 告 陳義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柒仟貳佰壹拾柒元,與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原告主張:被告全酉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全酉公司)邀同被 告陳殷郁亭陳義成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0年5月12日向 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並簽立銀行授信綜 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下稱系爭授信契約)及授信額度動 用確認書,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5月17日起至113年5月17日 ;自撥貸日起,按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7.5%按 日計付,並採機動利率按日計息;共分36期,按期定額年金 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如未按期清償,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 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按前開利率20%計算,加付 違約金。原告於111年5月17日撥付上開借款,然全酉公司就 上開借款僅繳付至如附表一之最後計息日欄所示之日期,其 後即未再還款,合計尚欠本金557,217元,依系爭授信契約 第14條第1項第1款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全酉公司返還上開借款及



其利息、違約金,併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陳殷郁亭陳義成與全酉公司連帶返還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 付原告557,217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經查:
 ㈠原告主張全酉公司邀同被告陳殷郁亭陳義成為連帶保證人 ,於110年5月12日向其借款,本金合計為1,000,000元,利 息採階段式利率分段計息,自撥貸日起,按原告企業換利指 數(月)利率,機動利率加碼6.5%按日計付,並採機動利率 按日計息;共分36期,按期定額年金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 如未按期清償,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 過6個月按前開利率20%計算,加付違約金。被告最後一次還 款後尚餘本金數額及所繳納之款項得抵付利息之末日(即最 後計息日)均如附表一所載等情,業據原告提出銀行授信綜 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 款交易明細、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18 至31頁)等件存卷可查,並經本院核對前開原告所提之銀行 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影本均 與原本無異(見本院卷第65頁),上開事實均堪認定。又依 系爭授信契約第14條第1項第1款約定,對原告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原告無需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將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本件借款,依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第8條,係 按年金法每期攤還本金及利息,被告未依期清償,自屬未依 約清償本金,原告自得將被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而得依消 費借貸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尚未清償 之本金,合計557,217元。
 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民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借款利率依授信額度動 用確認書第6條,係依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7.5 %機動計算。該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自112年1月1 3日起為1.31%(加碼7.5%為8.81%),自112年2月13日起為1 .34%(加碼7.5%為8.84%),其後即未低於1.34%等情,有原 告產品利率查詢表可考(見本院卷第30頁),就被告所應給 付之遲延利息,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按上開兩 造間約定之利率認定之。則原告就被告未償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本金,於112年1月13日至112年2月12日間,僅能請求 以年利率8.81%按日計算之遲延利息,及於上開期間內,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原告在此期間內,請求在上開 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範圍,則不能准許。至原告其餘利 息及違約金之請求,尚未逾原告依約得請求之範圍,為有理 由。另原告固主張依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第14 條約定借款全部到期時,應依視為到期日(即截息日)利息 計算全部應適用之利息等語。然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 約定書第14條僅約定於符合一定條件時,借款人喪失期限利 益,所借款項清償期視為全部屆至,但與至實際清償日止所 應適用之利率無涉,原告此節主張,尚難憑採。五、從而,原告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557,217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6,06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6,0 60元)。本院考量原告就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之請求有部分敗 訴,然其敗訴部分甚微,仍命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附表一: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最後計息日 現在餘額 1 1,000,000元 111年10月16日 530,671元 2 111年11月16日 26,546元 附表二: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530,671元 111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8.65% 自111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以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左列利率20%計算。 2 26,546元 111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8.83% 自111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表三: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530,671元 111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8.65% 自111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以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左列利率20%計算。 2 26,546元 111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8.83% 自111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月13日起至112年2月12日止 8.81% 自112年1月13日起至112年2月12日止 自112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8.83% 自112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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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酉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